2400元的满月酒,大龙虾换成小龙虾,店家理直气壮的说:不都是龙虾吗?女子说:价格差了1000多元,你这不是骗我吗?店家:给你上菜就不错了,还挑三拣四?下回别来了!女子笑着走出酒店。
浙江杭州,李女士的宝宝满月,家人准备在酒店摆一桌满月酒,宴请亲朋好友。李女士和老公张先生到酒店准备订3桌酒席。酒店前台的王经理接待了他们,王经理告诉二人,可以选购这里的酒席套餐。套餐价格不相同,菜品也不一样。王经理把酒席套餐的报价单,拿给了夫妻二人。
这家酒店张先生之前来过一次,也是选购了酒席的套餐。张先生简单看了一眼菜单,跟王经理说:我要订这个2400元的套餐,我还需要一个大包间。菜品和之前一样吧?王经理回答道:菜品是一样的,包间也没问题。张先生便付了7200元,订购了3桌套餐和一个包间。
满月酒当天,张先生和李女士,接待30多位亲朋好友到酒店用餐。用餐结束后,张先生送宾客下楼。突然听到一个朋友离开酒店时,小声的议论:这个菜也很一般啊,我都没吃饱。份子钱拿了500,早知道这样我拿200元好了。老张可真抠啊!
张先生感到很疑惑,因为2400元一桌的酒席标准,也不算低了,菜品的口味也不错啊。张先生猛地发现,自己订购的酒席套餐中,应该有一道菜是大龙虾,而实际上桌的菜品却是麻辣小龙虾。
张先生立刻找来了服务员,要求查看菜单。张先生了解到菜品大龙虾的价格是1180元,菜品麻辣小龙虾的价格是160元,价格相差1020元。就是说,酒店自作主张将张先生选购的套餐中的,菜品大龙虾换成了小龙虾,一道菜就多赚了张先生1020元。张先生将这个情况,跟自己的妻子李女士说了。李女士十分生气,马上喊来了酒店的王经理,要王经理给个说法。
1,李女士表示,自己和老公张先生订购的2400元的酒席套餐里面,有一道菜是大龙虾,酒店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,就换成了小龙虾,菜品价格竟然相差了1020元。并且他们在进入酒店大堂的时候,也看到了酒店墙上的宣传菜单里面,这2400元的套餐中,有大龙虾这个菜品。
2,李女士认为,他们夫妻二人一共订了三桌2400元的套餐,应该是三份大龙虾。换成小龙虾后差价应该是1020元乘以3,共计3060元。商家这样的做法属于消费欺诈,应该将差价3060元退给李女士,并且李女士要求三倍赔偿,价格为9180元。也就是说李女士要求酒店退给自己9180元。
而酒店的王经理却给出了不同的说法。1,王经理解释称,大龙虾这个菜品属于海鲜类,而海鲜属于“时令”菜品,会随着季节等不同的因素,价格调整比较大。自己酒店大堂墙上的菜品介绍里,的确是大龙虾。但是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大龙虾的价格相对较高,他们便把菜品大龙虾换成了小龙虾,并且打印了套餐报价单。
当李女士和张先生进店选购套餐时,酒店王经理把这个报价单拿给了他们,只是他们没仔细查看。2,当时张先生问王经理,菜品和之前是一样的吧?王经理回答的意思是:菜品和现在的报价单是一样的。3,因为是周末的原因,酒店的客人比较多,所以上菜会比平常慢一些。李女士和餐厅的服务员还起了争执,并且李女士还辱骂了餐厅的服务员。
李女士指着餐厅的服务员说:上菜咋这么慢?你们一个一个笨的跟猪一样!服务员当时也很生气,因为他只是负责传菜的,做饭的也不是他,就气愤地回答李女士:没看我一直都忙着上菜吗?做菜慢我有啥办法?不愿意来吃饭,下次你就别来。酒店因为海鲜涨价,把大龙虾换成小龙虾的行为,该怎么样定性?
李女士跟张先生在酒店付款订购套餐,就形成了合同的关系。商家更换菜品属于违约,不履行合同的义务。再者说,如果酒店更改套餐里的菜品,应该把酒店大堂墙上的套餐介绍,也一起更换。墙上的套餐介绍和打印的套餐报价单不一致,会误导消费者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77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酒店方面应该赔偿或者采取补救的方法,来弥补李女士和张先生的损失。大龙虾这道菜应该给二人加入菜单,但是酒席已经吃完了,满月酒宴请已结束。李女士和张先生也不可能将三只大龙虾打包回家,那么酒店就应该用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方法,来弥补过错。
经过酒店王经理跟李女士协商,王经理给李女士价值1000元的代金卷5张,代金卷价值共计是5000元。李女士和张先生才满意地离开酒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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